永新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8年1月3日永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保证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工作评议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等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本县辖区内具有司法执法、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12月底前县政府工作部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接受满意度测评。
第七条 工作评议对象的确定:按照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原则,根据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满意度测评和在年初人代会期间征求县人大代表意见的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名单(其中县政府工作部门1个,条管部门1个,其他县直单位1个),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八条 工作评议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工作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承担的全县重点工作等情况;
(三)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评议)意见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情况;
(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群众观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发展和信用环境情况;
(五)抓班子、带队伍、廉洁从政、改进作风等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成立以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常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工作评议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评议工作。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评议。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分为准备、调研、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制定工作评议方案,成立工作评议组织机构;2.召开工作评议动员会议进行部署;3.发放民意调查表开展民意调查;4.向社会发布工作评议公告。
(二)调研阶段:1.组成工作评议调研组开展调研工作,并开展调研民主测评;2.被评议单位写出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报工作评议调研组;3.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工作涉及部门、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4.征询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监察、审计、信访部门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5.通过走访干部职工,查阅被评议单位相关资料了解和核实有关情况;6.评议调研组统计民意调查情况,梳理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写出调研报告,并将民意调查情况、梳理的意见建议和调研报告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评议阶段: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主要程序为:1.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2.工作评议调研组报告调研情况;3.评议发言;4.询问、被评单位负责人回答询问;5.对被评单位的工作进行满意度票决,凡满意票达到参评人数80%(含80%)以上的为满意单位;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到参评人数6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单位;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未达到参评人数60%的为不满意单位。票决结果现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四)整改阶段:1.由评议调研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进行归类汇总,整理形成《工作评议意见书》,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至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并抄报县委、抄送县政府;2.被评议单位在收到《工作评议意见书》两个月内制定出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送县人大常委会评议调研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3.被评议单位按照所制定的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4.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督查组,适时对被评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会上,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报告工作,其他班子成员也应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回答有关询问。“一府两院”有关领导按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结果,县人大常委会将按下列办法处理:
(1)评为满意单位且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授予“人大代表满意单位”称号,建议县委、县政府在年度目标考评中予以表彰。
(2)评为基本满意的,被评对象应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并报告整改措施;县人大常委会将对其加强整改督查,并听取其落实工作评议意见书所提意见建议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3)评为不满意的,被评对象应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县委、县政府在年度目标考评中不得评先,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将其纳入下一年度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评为不满意的,建议县委或其主管部门对其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情况,应向县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和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县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