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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彭秋云辞职的决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2-26 来源:  阅读次数: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办公室、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乡镇人大三月坪街道人大工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永新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223表决通过,决定接受彭秋云辞去永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并报县下一次人代例会备案。

 

 

  永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223